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水电设备分会工作条例
(2022年7月28日会员大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为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协)水电设备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名称为Hydropower Equipment Branch of China Electrical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EB of CEEIA)。
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全国水力发电设备制造及其相关的行业企业、用户单位和有关科研、设计、院校、工程成套、销售等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限制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振兴发展我国水电设备制造行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分会是中电协的分支机构,在中电协的领导下,按照中电协的委托和统一工作部署,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分会会址设在天津市。秘书处依托单位为天津电气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74号,邮政编码:30018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1、向中电协及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传达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贯彻落实;
2、收集国内外本行业基础资料和调研相关情况,向政府提出本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建议,协助政府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推动行业内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
3、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和预测,协助政府规范市场行为,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外部环境创造条件;
4、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标准化技术机构组织起草、修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组织制订、修订本行业的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标准的咨询服务工作;
5、组织建立本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开展对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本行业的统计工作;
6、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产品质量,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本行业质量管理和产品认证工作,组织本行业产品质量的分析和评价工作,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协助企业对产品质量进行诊断、咨询;
7、实施行业自律,组织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8、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9、组织交流企业改革、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经验, 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协助政府推动企业和行业组织结构的优化;
10、开展本行业价格、税收、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订和调整政策提出建议。收集、整理、分析产品价格、税收信息,组织行业内投标、产品价格的协调工作;
11、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劳动管理、分配制度等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
12、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的培训工作;
13、与行业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并开展交流合作;
14、开展国际交流活动,与国外行业相关组织建立正常的联系和交流合作;
15、协助中电协组织本行业产品和技术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展览会、交流会;
16、维护产业安全,受政府和中电协委托开展行业的反倾销工作;
17、编辑行业情况介绍、产品综合样本等资料,出版行业内部和面向社会的有关刊物;
18、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中电协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受中电协委托,只接纳单位会员,经本分会批准接纳的会员均为中电协会员。
第八条 凡从事水力发电设备(含配件)制造及其相关行业的企业、用户单位和有关的科研、设计、院校、工程成套、销售等法人单位,遵守中电协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须填写中电协统一印制的“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及提供有关资料,交本分会秘书处。由分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分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分会秘书处将“入会申请表”一份报中电协备案,由中电协颁发统一印制、编号的会员证书。入会日期从分会理事会批准通过之日算起。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参加本分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2、优先享用本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3、有平等的中电协和本分会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有权对本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及分会的工作提出批评、质询、建议并进行监督;
5、优先获得本分会发行的刊物、技术经济资料及其他信息,并优惠享有本分会组织的交流和转让的科技成果;
6、对涉及本行业内部需要协调的问题以及涉及与其他行业和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以至需要诉讼的问题,有权要求本分会予以协助;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中电协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行规行约,执行中电协和本分会有关决议,维护中电协和本分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中电协和本分会组织的活动,并努力完成中电协和本分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3、及时向中电协和本分会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4、按规定缴纳会费;会员单位3,000元/年,理事、正副理事长单位6,000元/年。
5、接受本分会的评议或调解,积极协助本分会对涉及本单位有关利益问题的协调;
6、为维护中电协和本分会的团结、统一和工作上的协调,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中电协和本分会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交回会员证由分会报中电协备案。会员退会不退会费。会员如届内无故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中电协和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电协章程或本分会工作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中电协核准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或20%以上会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提前召开。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 确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 制订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3、 决定分会组织机构的设置;
4、 在中电协规定范围内确定收取会费的标准;
5、 选举和罢免理事;
6、 决定分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电协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经民主协商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领导人即为本分会理事。届内理事单位不能履行义务,经理事会决定,可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对外代表分会。
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 审核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议通过本分会的行规、行约、财务预、决算;
5、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审议理事单位的变更;
6、 受中电协委托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7、 根据理事长提名,选举秘书长;
8、 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聘任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
9、 推举名誉理事长,聘用顾问;
10、 领导本分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11、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2、 决定本分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积极参加本分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和理事会议,凡无故两次缺席理事会议者,其理事资格将被取消。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设立若干个工作部。
秘书处由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及工作人员若干名组成。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理事会活动,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的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热心行业工作,办事公正;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分会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 周岁,连任不超过2 届。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
2、 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提名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4、 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 必要时可委托副理事长行使其上述有关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秘书长或被授权的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分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提出分会秘书处内部设置、撤销、合并建议,报理事会批准;
3、 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4、 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5、 负责分会财务管理;
6、 处理本分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可设名誉理事长和顾问。名誉理事长和顾问由在行业中享有较高威望的人士担任。名誉理事长、顾问参加理事会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分会根据中电协规定管理所有资产,并按规定建立单独核算的财务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1、 单位会员交纳的会费;
2、 资助和捐款;
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 利息收入;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1、 本分会组织开展的行业活动经费;
2、 刊物、信息、资料、书报等费用;
3、 办公设施、用品等支出;
4、 分会工作人员报酬;
5、 表彰分会工作人员及分会活动积极分子的奖励费用;
6、 其他正当开支。
第三十三条 会费由中电协秘书处统一管理,用于分会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及为会员服务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理事会监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
第三十四条 分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及完整。
第三十五条 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交接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分会换届或更换理事长、秘书长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召开会员大会前,经中电协审查同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电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电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电协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经中电协理事会通过并履行完相关程序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中电协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行业相关事业的发展。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经2022年7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内容如发生与中电协章程相违背,以中电协章程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自中电协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