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管理办法
各位会员:
根据《民政部 参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规定,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兼)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我会属于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由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不属于增值税发票,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水电设备分会
201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