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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岳西县环保局、水利局对美丽水电站大坝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来源:能答、E小水电   发布时间:2018-12-28   阅读量:1962

  争议焦点:岳西县水利局、岳西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6月9日强制拆除岳西县美丽水电站大坝的行为是否合法。

  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岳西县水利局、岳西县环保局于2017年6月9日对原告岳西县美丽水电站大坝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11月29日,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对岳西县美丽水电站提起对岳西县水利局、岳西县环境保护局的行政诉讼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岳西县水利局、岳西县环境保护局的主要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只有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能自行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岳西县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决定,因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其具有相应的强制执行权,故岳西县环境保护局强制拆除被上诉人水电站大坝的行为,应确认违法,岳西县环境保护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岳西县水利局上诉称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本案中岳西县水利局并未自行向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决定,其根据岳西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岳环责停字(2017)15号《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岳环限拆字(2017)04号《责令限期拆除设施设备通知书》,对被上诉人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确认违法,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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